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召募訓練管理要點
109 年 9 月 7 日
營署園字第 1090067775 號函核定
一、依據
(一)本要點依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志願服務計畫第八點規定制訂之。
(二)為落實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之保育研究、解說教育、環境教育、遊憩服務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事項,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提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擴大民眾志願服務之層面,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召募
本處召募之志工服務項目包括保育巡護、監測研究、環境教育、解說服務、環境設施及步道維護、外語翻譯、服務台諮詢、協辦活動、資料收集登錄及其他適合本處志工服務之工作項目。
(一)報名資格
對自然保育、環境教育及管理維護等各項工作,具有奉獻服務熱忱與興趣,並能嚴守服勤規定者。
(二)甄選方式
1.報名:本處依年度經營管理實際需要,公開於本處網站相關平台發布志工召募訊息。
2.初審:本處依業務需求進行書面審核,通過者通知面試。
3.面試:依面試者之服務熱誠、表達應變能力、專業經驗與資歷、保育理念及品德操守等項目進行面試審核。
4.訓練:面試合格之人員須完成衛生福利部規定之基礎訓練及本處訂定之特殊訓練。
5.實習: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實習時數,並由本處進行實習內容考核。
6.服務:實習期滿考評合格者授證結業證書始成為正式志工,發給志工識別證參與服務。
7.於本處服務滿五年之離(調)職或退休同仁,申請成為本處志工,得不經甄選程序,經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業務性質為志工業務相關之人員得免受特殊訓練),即為本處志工。
三、權益
(一)得依本處員工之規定借閱圖書室書籍。
(二)服勤期間本處提供團體保險。
(三)服勤期間本處視經費情形酌發交通及誤餐津貼補助。
(四)本處視經費情形製作解說教材及宣導品提供志工使用。
(五)得以本處員工之優惠價格購買本處所售出版品、紀念品。
(六)參加本處主辦之志工課程、訓練、聯誼等活動。
(七)每年舉辦數場座談會以增進志工之心得交流及與本處的溝通瞭解,並於年度座談會表揚優秀志工。
(八)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得透過本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或其他與本處相關之志願服務獎章。
(九)對熱心服務、表現績優之志工,本處得適度給予獎勵並公開表揚。
(十)對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依規定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一) 志工之出勤即代表本處之形象,爰製作以本處標誌為主要圖案之統一服裝或識別物品,作為服勤時之識別依據。經費視當年度預算,至少由本處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義務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二)參與本處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定出席之活動。
(三)妥善使用、保管志工服務證、服裝、配戴物品等。所配發之證件、服裝、配戴物品等均代表本處,應僅於服勤時穿戴使用,且不得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
(四)對因服勤而取得或獲知尚未公開之訊息,須保守秘密,非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宣揚。
(五)志工均為無給職,不應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且不得有任何收費、圖利行為。
(六)志工應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本處,以利訊息之傳遞與行政業務之推動,若未主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七)配合相關規定填寫繳交所需之資料。
五、服勤項目
本處志工隊依園區業務需求各自訂定基本勤務。
六、服勤須知
(一)一般規定
1.服勤時應著本處規定之服裝及志工識別證,並遵守國家公園法、都會公園遊客須知等相關法令,做好生態保育之榜樣,以維良好形象與榮譽。
2.應秉持服務、負責、尊重之精神,提昇服勤之品質。服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服務態度須誠懇、親切有禮。
3.不得以本處或本處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旅遊團體圖利與發表損及本處聲譽之言論。
4.若遇違反國家公園法或都會公園遊客須知之事件應予勸導,勸導無效時立刻記下時間、地點、當事人特徵、具體違反事實,並通知本處人員。
5.服勤期間,禁止攜伴、攜帶寵物、擅自變更服勤路線或服務內容、擅自離開值勤場所。
6.志工服勤前請注意氣象報告,遇有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安全考量,請先勿前往,並應逕洽本處或隨時注意本處通知。
7.服勤期間請勿使用公務設備處理私人事務。
8.服勤期間如有任何建議或與遊客發生誤會,請向本處值班人員或志工業務承辦人反應,以便協助處理。
9.擔任志工期間,於服勤任務中完成之攝影、文字著作,同意以本處為著作人,供本處在網站、牌示、各項宣導業務或政府、學校、公益團體等借用。
10.本處舉辦之課程、講座、活動及額外提供之教材素材,不得私自公開發表、使用、重製、散布。
11.以個人身分參與公開活動、場合時,請勿穿著配戴代表本處之服裝、識別物品。
(二)出勤規定
1.志工為無給職,本處除依規定辦理保險外,並得依實際服勤時數酌發交通費及誤餐補助費,每小時計新臺幣四十元為支領補助費之最低單位,每人每月基本勤務最高補助六百元。志工得填寫津貼切結書自願放棄支領津貼(附件二)。
2.執行本處基本勤務以外之專案任務,得提供相關訓練及交通費與誤餐補助費。
3.志工支援本處主動派遣之任務時始列入服勤紀錄,餘均不列入。
4.排定服務台、解說服務或各項支援應準時到達,並確實完成簽到退手續,不得私自更改行程或提早離開。
5.進入園區巡查,除特定勤務需求外,應儘量不走夜路、不私闢捷徑,以維安全及避免破壞水土,並且不得私自進入軍區及其他易發生迷途之小徑。
6.服勤時請協助加強宣導公告禁止事項、時事政令宣導、無痕山林、防範森林火災及生態保育之觀念。
7.七十五歲以上志工須繳交「個人同意服勤聲明書(附件三)」,始得持續參加服勤。
七、考核
(一)時數計算方式
1.解說服務、保育巡護、遊客中心及支援活動等依實際時數列計服勤時數,未足一小時不列計時數。
2.實習志工實習期間之服勤時數,成為正式志工者得予列記,交通費及誤餐補助費則不予發放。
3.春節期間服勤時數得以兩倍計算,其他四天(含)以上之連續假期服勤時數得以一點五倍計算(加乘後時數保留小數點第一位)。
4.擔任環境教育課程或本處舉辦之演講課程講師者,服勤時數得以兩倍計算。
5.協助本處指派之行政業務、專案執行或其他臨時性任務者,得視工作內容或特殊性予以服勤時數。
(二)點數計算方式
1.服勤時數一小時為一點。
2.本處視特殊情況給予表現優良或貢獻卓越之志工額外之點數。
3.服勤時有遲到、早退情況者,每次扣點數一點 ;離勤累計達三十分鐘以上者,每次扣點數三點。逾兩小時當日服勤不予列計,亦不得支領服勤津貼補助。有明訂到勤時間之服勤者,依其規定簽到、簽退;但遇天候、道路、交通等狀況,得經本處現場人員同意調整簽到、簽退時間。
4.因事無法服勤應自行覓妥代理人協助,若未覓妥代理人且未於三天前告知本處者,每次扣點數八點。若因突發意外致未能到勤者得於服勤當日起一個月內向本處提出申覆,經志工考評會認定為突發意外,不予扣除點數。
5.違反第六點第一款者,經本處同仁或他人反應,事實確定者,經志工考評委員會審議決議,每次扣點數五點。
(三)考評計算方式
1.年度時數及點數之計算,以十二個月為一年度,起訖時間為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2.年度服勤時數須四十小時;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志工之服勤時數須符合導覽解說四小時;保育巡護四小時;行政支援十六小時。
3.年度學習時數須達六小時。
4.本處核定學習時數標準如下:
5.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不定時由本處列舉具體事實推薦,於年終彙整考核之。
6.服勤期間之不當表現, 隨時由本處視情節大小列舉具體事實依規定辦理,若遇重大之情事經志工考評委員會審議決議得終止其志工之資格。
7.年度時數及點數結算後,於本處相關平台公布年度時數及點數之詳細資料(或以電子郵件寄發),由各志工再行確認,有誤者應於本處限期內提出,逾期將不再受理修正。
8.本處將通知服勤時數及學習時數未達標準者,有疑義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天內提出申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覆者,本處將辦理終止資格。
八、志工考評委員會
(一)志工考評委員會由本處各志工隊獨立召集運作。
(二)志工考評委員會由本處及志工代表五至十一人組成(其中志工代表參加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由本處首長勾選),每屆任期為一年,每年年度考評召開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處首長或指派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之。
(三)志工考評委員會職掌志工資格評鑑(含終止及恢復等)與重大獎懲案審查。考評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採多數表決方式審理。
(四)經考評委員會認定對本處有重大貢獻或違失者,由考評委員會議定加給或扣除其點數。
九、資格保留與終止
(一)資格保留
1.需每年度提出申請,累計最多得申請兩年為限,志工最晚應於當年度考評結算日一個月前提出書面(如附件四)申請(若申請資格保留因緊急狀況無法及時提出,申請者得先以電話通知志工管理人員後再補書面申請):
(1)服義務兵役。
(2)懷孕、分娩或養育兩足歲以下子女(養育子女部分男性志工亦可申請)。
(3)因公出國、外派工作或進修者。
(4)因重大傷、病無法服勤者。
(5)其他不可抗拒情事、重大變故或情形特殊者。
(6)因個人因素提出書面說明經本處核准者。
(7)志工轉任本處員工或服務人員者,經考評會審議後得不受保留上限兩年限制。
(8)志工因特殊原因申請保留年度累計超過兩年,經考評會審核議定同意,則免於受限於兩年上限。
2.資格保留期滿前一個月,應向本處申請恢復資格,否則視為棄權自然終止資格。
3.資格保留者須繳回志工識別證及規定須繳回之物品,並停止本要點第三點第一至七款權益,並不得服勤。
(二)資格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志工考評委員會審議決議後,得終止其志工之資格,本處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未於規定期限(自接獲通知後三十天)內申覆者,本處逕以書面通知終止資格之處分:
(1)年終考核服勤或學習時數未達本要點第七點第三款第一至三目之規定者。
(2)年度扣點點數達二十點(含)或扣點次數達五次(含)者。
(3)違反第六點第一款情形嚴重並經查屬實者。
(4)違反本處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例如: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公告禁止事項、都會公園遊客須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中華民國刑法等)者。
(5)服務期間,凡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處之聲譽並經查屬實。
(6)違法並經判刑確定者。
(7)身亡或有其他重大缺失者。
2.自願終止資格者,得填具退隊申請書(附件五),經本處審核後終止其志工資格,須繳回志工識別證及規定須繳回之物品。
十、績優獎勵方式
對服勤狀況良好,確具績效之志工,經志工考評委員會審議決議後,於座談會頒授榮譽獎章、獎狀公開表揚,並視狀況頒給獎品(金)予以鼓勵。
(一)年度累積之點數限於次年度使用,點數得兌換本處宣導品、出版品,並需於年度點數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兌換完畢,不累計至下一年度。
(二)銅勳獎章:累計三年點數每年達一百點(含)以上者。
(三)銀勳獎章:累計三年點數每年達二百點(含)以上者。
(四)金勳獎章:累計五年點數每年達三百點(含)以上者。
(五)自然獎章:享本處志工最高之榮譽,並不再列入年終服勤時數考核。
1.曾經兩次獲頒金勳獎章(年度不得重複計算),且服勤表現優異,足堪志工模範者。
2. 對本處業務有特殊重大貢獻,經簽奉核准者。
(六)銅、銀或金勳獎章之申請,年度得重複計算,每一獎章限申請一次。
(七)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志工:
1.志工年齡屆滿八十歲以上者,頒發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志工證並辦理榮退。
2.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志工,可獲頒銅勳獎章,若退休前已獲得銅勳獎章可獲頒銀勳獎章,以此類推,最高級可獲頒自然獎章。
3.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志工可優先錄取參加本處對外辦理的各項課程及活動。
十一、施行與修正
本要點經奉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